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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價值會計的國際應用

    來源:會計研究    路曉燕

    【摘要】本文比較全面和系統(tǒng)地回顧了公允價值會計在國際上的運用及對公允價值問題的實證研究。在評價公允價值運用于會計準則的基礎上, 對公允價值會計的現(xiàn)狀以及未來發(fā)展進行了討論。總的來看, 公允價值由于其高度的相關性, 已受到各界的高度關注。公允價值會計極有可能成為21世紀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基礎。

    【關鍵詞】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會計 會計準則 實證研究

     公允價值會計( Fair Value Accounting) 是指以公允價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基礎的會計模式。上世紀90年代以來, 隨著衍生金融工具的大量產生, 人們日益關注對企業(yè)商譽、衍生金融工具等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和計量。由于歷史成本計量的會計信息缺乏相關性和及時性, 使得現(xiàn)行財務報告過度關注歷史、成本和利潤, 忽視未來、現(xiàn)金流和價值。公允價值會計因其潛在的高度相關性, 受到了人們的高度重視, 其運用已經從金融工具擴展到傳統(tǒng)領域。在西方國家中, 美國對公允價值會計的研究和應用一直走在前列, IASB、澳大利亞、英國等在制定會計準則時也不同程度地采用公允價值作為其計量基礎。本文對公允價值在西方國家的應用狀況以及學術界對公允價值的實證研究進行比較全面的回顧。

     一、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公允價值的會計準則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針對金融工具, 另一類針對非金融工具。90年代以來, 由于金融工具的迅速發(fā)展, 對金融工具, 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和計量的要求十分迫切, SEC力主使用公允價值取代歷史成本會計。1990年, 前SEC主席B reeden就指出: 歷史成本計量的財務報告對于預防與化解金融風險毫無用處, 公允價值信息是最相關的財務數(shù)據, 提倡金融機構和所有上市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會計。80年代后期儲蓄銀行業(yè)的金融危機使得FASB相信, 公允價值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了更相關和有用的信息, 因此, 一反其以往審慎的態(tài)度, 明顯轉向SEC的立場, 發(fā)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動公允價值應用的會計準則。

     公允價值運用于金融工具首次出現(xiàn)在1984年FASB發(fā)布的SFAS 80《遠期合同會計》中。1986年, 為了解決由于歷史成本會計引起的對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問題, FASB啟動了金融工具項目, 旨在為金融工具及其交易的確認和計量提供指引, 并促生了一系列針對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披露和計量的會計準則。這些準則的發(fā)布見證了公允價值的運用從表外披露逐漸過渡到表內確認的過程。其中,SFAS 105、107、115、119、126要求主體對公允價值信息進行表外披露。例如, 1991年的SFAS 107要求所有企業(yè)在財務報表或附注中披露相關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1994年的SFAS 119要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SFAS115、133、137則要求主體對公允價值進行表內確認。例如, 1993年的SFAS 115要求企業(yè)在報表中直接報告短期交易性證券投資的公允價值, 因此, 未實現(xiàn)的損益將直接反映在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中。

     FASB認為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的特性, 并將這一立場在1998年發(fā)布的針對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業(yè)務的SFAS 133 中作了充分說明, 但遭到金融實務界的強烈反對。早在1993 年, 銀行業(yè)就曾干預FASB要求企業(yè)對債權和權益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采用公允價值, 當時FASB不得已進行妥協(xié), 最終發(fā)布的SFAS 115只要求交易性證券的損益在損益表中確認, 可供出售證券的損益在股東權益中確認。SFAS133雖然再次遭到實務界的強烈反對, 但FASB還是態(tài)度強硬地發(fā)布這一推行公允價值的會計準則( Zeff,2004) 。

     

     1990年, IASC金融工具項目籌委會批準發(fā)布了“原則公告草案(DSOP) ”, 要求經營性(或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 但不包括投資和籌資項目(汪祥耀等, 2004) 。1992年的IAS 30《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的披露》規(guī)定銀行至少應披露包括企業(yè)源生的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資、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等在內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1995年的IAS 32《金融工具: 披露和列報》, 要求企業(yè)對每一類已確認和未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公允價值信息, 標志著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1997年, IASC和CICA共同發(fā)布了《金融資產和負債會計》討論稿, 表明了所有金融工具都要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立場。1999年的IAS 39 《金融工具: 確認和計量》取代了IAS 32的部分披露條款, 完整地規(guī)定了以公允價值對金融工具進行確認、計量的具體做法。

     1996年, 英國的ASB發(fā)布了《衍生產品及其金融工具》討論稿, 打算在制定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方面分兩步走, 先披露, 后確認和計量。1998年的FRS 13 《衍生工具與其它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主體在附錄中分別作文字披露和數(shù)字披露, 并對其金融資產和負債進行分類, 提供每一類別的公允價值信息。2004年12月, ASB發(fā)布了一系列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新準則, 包括內容基本上與IAS 32和IAS39相同的FRS 25 《金融工具: 披露和列報》和FRS 26 《金融工具: 計量》。FRS 25就披露和列報兩個方面對FRS 13的規(guī)定作了修正, 要求增加信用風險的數(shù)字披露, 對貨幣風險的數(shù)字信息則不作要求。FRS 26填補了計量方面的空白, 要求所有交易性的衍生工具以及金融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 產生的變化在損益表中確認; 而所有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 產生的損益在總確認收益表中確認。

     1996年, 澳大利亞AASB和澳大利亞公共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 32的基礎上發(fā)布了AASB 1033 /AAS 33 《金融工具: 列報和披露》。該準則規(guī)定主體應對每一類別的金融資產和負債(無論是否確認)的公允價值信息、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以及重要的假設加以披露。2004年7月, 為了與其第4號政策報告書“國際趨同和協(xié)調政策”相一致, AASB在重新修訂的IAS 32和IAS 39 的基礎上發(fā)布了AASB132 《金融工具: 列報和披露》和AASB 139 《金融工具: 確認和計量》, 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二、公允價值在非金融工具類項目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1. 非流動資產的重估增值

     對于非流動資產的重估增值,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有不同的規(guī)定。IASB、英國、澳大利亞、荷蘭等允許對非流動資產進行重估增值; 美國、加拿大等不允許對非流動資產進行重估增值。2004年修訂的IAS 16《不動產、廠房和設備》規(guī)定主體進行后續(xù)計量時可選擇成本模式和重估價模式。IAS 40《投資性房地產》規(guī)定主體可以選擇以成本減去折舊或者公允價值(脫手價格) 進行后續(xù)計量, 公允價值的變化立即在損益表中確認。英國對重估增值的應用主要體現(xiàn)在有形資產上, 企業(yè)對重估增值的項目和時間選擇比較隨意。1999年的FRS 15《有形固定資產》規(guī)定企業(yè)有權對有形資產進行重估價, 被重估價的有形固定資產的賬面金額應該是在資產負債表日的現(xiàn)行價值。澳大利亞處理重估增值問題的系統(tǒng)性比較強, 重估增值可應用于有形資產、長期投資和無形資產。和英國不同, 上市公司至少每三年對非流動資產根據估定市價進行重估, 而且必須針對同一類別中的所有資產(Aboody等, 1999) 。2001年的AASB 1041《非流動資產的重估價》規(guī)定非流動資產可以以成本或公允價值計量, 重估價會計處理方法與IAS 16一致。

     2. 資產減值

     1995年IASC在IOSCO支持下啟動了“核心準則”項目。其中, 1998年的IAS 36《資產減值》規(guī)定,如果資產的賬面金額超過通過使用或銷售可收回的金額, 該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 企業(yè)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英國FRS 11《固定資產和商譽的減值》對資產減值的確認原則與IAS 36基本一致, 但FRS 11采用了有別于IAS 36 “銷售凈價”的“可實現(xiàn)凈值”概念。

     2001年FASB的FAS 142《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規(guī)定對不進行攤銷的無形資產(如商譽) 每年作減值測試, 包括對無形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金額的比較。同年發(fā)布的SFAS 144《長期資產減值與處置會計》規(guī)定減值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SFAS 144用“不折現(xiàn)的現(xiàn)金流量”來判斷是否減值, 與IAS 36和FRS 11有較大區(qū)別, 對資產減值設定了更高的“門檻”。澳大利亞AASB 1010也規(guī)定主體應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可收回金額”的定義與美國一致。

     3. 其它非金融工具項目

     從1982年的IAS 16開始, IASC / IASB發(fā)布了一系列把公允價值運用到不動產、租賃、養(yǎng)老金和企業(yè)合并等項目的會計準則, 如IAS 17《租賃會計》、IAS 19《雇員福利》和IFRS 3 《企業(yè)合并》等。IAS 41《農業(yè)》把公允價值會計運用到農業(yè)方面, 比FASB更進了一步。IFRS 2《股票基礎的支付》規(guī)定在支付日用公允價值計量所有以權益清算的股票基礎的支付以及以現(xiàn)金清算的交易, 公允價值的變化在損益表中確認。除了針對金融工具項目的會計準則外, 美國FASB也發(fā)布了一系列針對資產和負債項目運用公允價值的會計準則。例如, SFAS 114《債權人對貸款減損的會計處理》要求金融機構按照預期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按照貸款的市價或其抵押物的公允價值, 對已經發(fā)生價值減損的貸款重新計價, 并將減損計入當期損失。如果其預期現(xiàn)金流量再度發(fā)生變化, 金融機構必須對這些貸款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因此, SFAS 114是公允價值會計發(fā)展上的一大飛躍( Zeff, 2004) 。

     英國的FAS 13 《租賃會計》應用公允價值來確定在交易發(fā)生日資產負債表中融資租賃的金額以及當交易發(fā)生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折舊成本要報告的損失的金額。SSAP 21 《租賃和租購合同會計》要求根據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孰低的原則確定入賬價值。FRS 2《附屬企業(yè)會計》、FRS 3 《報告財務業(yè)績》、FRS 6 《收購與兼并》、FRS7 《購買會計中的公允價值》對企業(yè)合并中公允價值的應用給出了權威性的準則規(guī)范。澳大利亞AASB上個世紀90 年代發(fā)布的一系列會計準則和指引則要求主體披露資產的脫手價格( Exit Price) , 包括對私有企業(yè)可收回金額測試、養(yǎng)老金計劃托管人持有資產銷售價格、自生和重生自然資產、雇員權利現(xiàn)值的使用、租賃和貨幣資產及負債等。

     三、FASB《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草案主要內容

     2003年6月, FASB啟動了制定《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計劃, 并于2004年6月發(fā)布征求意見稿。美國各界對此反應十分熱烈, FASB一共收回93封來自工商企業(yè)界、審計機構、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投資機構和價值評估機構的反饋意見書, 這些意見基本上代表了美國社會各界對公允價值計量的看法。在對反饋意見進行充分討論后, FASB于2005年10月發(fā)布了準則工作草案, 并計劃在2006年第二季度正式發(fā)布《公允價值計量》準則。

     FASB 《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草案包含公允價值定義、估價前提、估價技術、公允價值層級和披露等內容。草案給出的公允價值定義特別強調了現(xiàn)實交易、脫手價格、市場參與者、參考市場等問題。指出現(xiàn)實交易是反映計量日市場環(huán)境的有秩序的交易, 而不是強迫性的交易, 強調企業(yè)持續(xù)經營的狀態(tài)。脫手價格( exit p rice) 為與資產相關的未來現(xiàn)金流入以及與負債相關的未來現(xiàn)金流出的市場估計提供了一個直接的估量(測度) , 因此是形成公允價值計量基礎的價格, 這與FASB的SFAC 6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一致的。FASB認為, “市場觀察到的價格包含了所有市場參與者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效用、未來現(xiàn)金流量和現(xiàn)金流的不確定性以及市場參與者承受這些不確定性的程度的一致看法” ( SFAC 7) 。而隨著主體進行不同的商業(yè)活動, 參考市場和市場參與者也有所不同, FASB從主體的角度承認這些不同, 認為參考市場是主體對資產或負債進行交易時最有利的市場, 即出售一項資產可以獲得最高金額或轉移一項負債可以支付最低金額的市場①。

     基于資產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 the highest and best use of the asset) , 準則草案提出了兩個估價前提。當市場參與者能夠使資產保持目前已經安裝好的或與其他資產配套成組使用的狀態(tài), 就構成了“在用估價”前提; 當市場參與者不能夠使資產保持目前已經安裝好的狀態(tài)或資產只能單獨使用而不能與其他資產配套使用時, 就構成了“交換估價”前提。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為了確定估價技術的選擇, 準則草案建立了一個區(qū)分各種屬性優(yōu)先次序的公允價值層級。具體來說, 就是根據相對可靠性把各種屬性分組成為五個層次, 把最高優(yōu)先權分配給反映在活躍市場上同類資產或債務的開列市價的市場屬性(第一層次) , 把最低的優(yōu)先權分配給企業(yè)屬性(第五層次) , 并闡明了中間各層級的屬性(第二到第四層次) 。雖然各種屬性的可用性及其相對可靠性會影響估價技術的選擇, 但公允價值層級所關注的并不是估價技術本身。

     準則草案規(guī)定企業(yè)必須披露相關的數(shù)量信息和文字信息, 幫助信息使用者評估用于計量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的使用范圍、形成公允價值估計的屬性以及公允價值計量對利潤產生的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汪祥耀等. 2002. 英國會計準則研究與比較. 第1版. 上海: 立信會計出版社

    汪祥耀等. 2004. 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告準則―――研究與比較. 第1版. 上海: 立信會計出版社

    本文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產權保護導向的會計控制研究” (70532003) 的部分成果

      

    發(fā)布人:admin 發(fā)布時間:2006-07-04 閱讀: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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