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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guī)

    財政部印發(fā)《財政總會計制度》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升國家財政治理效能,進一步規(guī)范各級政府財政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fā)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財政部根據(jù)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會計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財政總會計制度》,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同時廢止,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反饋。 

    財政部

    2022年11月18日

     

    《財政總會計制度》與《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

    《財政總會計制度》印發(fā)施行后,目前執(zhí)行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以下簡稱原制度)不再執(zhí)行。為了確保試點期間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xiàn)對財政總會計(以下簡稱總會計)執(zhí)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2022年年終結賬采用按原制度辦理年終轉賬和結賬,按新制度記入新賬的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各級總會計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jù)原賬編制2022年年終結賬后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23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原制度規(guī)定的會計科目。

    新舊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關系參見本規(guī)定附表。

    4.根據(jù)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3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jù)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3年1月1日資產(chǎn)負債表。

    (三)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及時與非稅收入管理部門、股權管理部門、債務管理部門溝通,獲取應收非稅收入、應收股利、股權、債權和債務等相關事項核算資料,確保登記新賬準確完整。

    (四)及時改造會計信息系統(tǒng)。各級總會計應當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tǒng)及時進行升級改造,實現(xiàn)數(shù)據(jù)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務有序銜接及新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22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chǎn)類

    (1)“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有價證券”、“應收股利”、 “借出款項”、“與下級往來”、“預撥經(jīng)費”、“在途款”、“其他應收款”和“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有價證券”、“應收股利”、 “借出款項”、“與下級往來”、“預撥經(jīng)費”、“在途款”、“其他應收款”和“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總會計在轉賬前應對“應收股利”科目進行確認。財政股權管理部門應當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對應收股利的梳理,并將梳理后相關信息資料轉總會計??倳嫅敯凑展蓹喙芾聿块T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上年度原賬中確認“應收股利”科目余額。

    (2)“國庫現(xiàn)金管理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國庫現(xiàn)金管理資產(chǎn)”科目,下設“商業(yè)銀行定期存款”和“其他國庫現(xiàn)金管理資產(chǎn)”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國庫現(xiàn)金管理存款”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國庫現(xiàn)金管理資產(chǎn)—商業(yè)銀行定期存款”科目。

    (3)“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設“應收本金”、“應收利息”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及“應收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轉貸款”、“應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轉貸款”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收本金”、“應收利息”二級明細科目。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收本金”明細科目余額匯總轉入到新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本金”科目;將原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收利息”明細科目余額匯總轉入到新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利息”科目。

    (4)“股權投資”科目

    總會計在轉賬前應對“股權投資”科目進行確認。財政股權管理部門應當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對政府持有的股權投資的梳理,并將梳理后股權信息資料轉總會計??倳嫲凑展蓹喙芾聿块T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上年度原賬中分別確認“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

    新制度設置了“股權投資”科目,下設“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政府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yè)股權投資”一級明細科目。與原制度“股權投資”科目及其一級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新賬采用權益法對“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新制度要求按照“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二級明細科目核算。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股權投資科目“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余額分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明細科目中;將原賬股權投資科目“收益轉增投資”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新賬采用成本法對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科目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收益轉增投資”、“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余額全部轉入到新賬“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5)“待發(fā)國債”科目

    根據(jù)新制度,財務會計無需對原制度中“待發(fā)國債”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待發(fā)國債”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到新賬“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2.負債類

    (1)“與上級往來”、“其他應付款”、“應付代管資金”、“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與上級往來”、“其他應付款”、“應付代管資金”、“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省級以下財政部門,以后年度不能新增“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發(fā)生額。

    (3)“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下設“應付國債”、“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一級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相同的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二級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下的相應明細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息”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國債”下“應付利息”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國債利息”科目;將原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下的“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中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余額匯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地方政府債券利息”科目。

    (4)“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下設“應付國債”、“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一級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相同的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二級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下的相應明細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息”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應付國債”下“應付利息”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國債利息”科目;將原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下的“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中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余額匯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地方政府債券利息”科目。

    (5)“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下設“應付本金”、“應付利息”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借入款項—應付本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息”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借入款項—應付利息”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主權外債利息”科目。

    (6)“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設“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一級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設“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轉貸款”、“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轉貸款”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二級明細科目。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余額匯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本金”科目;將原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利息”明細科目余額匯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利息”科目。

    3.凈資產(chǎn)類

    (1)“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預算周轉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預算周轉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2)“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結轉結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下設“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累計盈余”、“專用基金累計盈余”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結轉結余”余額匯總轉入到新賬“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將原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將原賬“專用基金結余”科目余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余—專用基金累計盈余”科目。

    (3)“資產(chǎn)基金”、“待償債凈資產(chǎn)”科目

    根據(jù)新制度,總會計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chǎn)基金”、“待償債凈資產(chǎn)”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總會計應當根據(jù)股權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將原賬“資產(chǎn)基金”貸方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的金額轉入到新賬“權益法調整”科目,其余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貸方;將原賬“待償債凈資產(chǎn)”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總會計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22年1月1日起,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5.各級政府財政如存在其他本規(guī)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比照本規(guī)定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中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總會計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6.總會計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拆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jù)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關于原未入賬的應收非稅收入

    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各級政府財政非稅收入管理部門能夠提供上年末已開具非稅收入繳款票據(jù)、尚未繳入本級國庫的應收非稅收入數(shù)據(jù)的,總會計應當根據(jù)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確認記入新賬“應收非稅收入”科目的期初余額。具體會計處理如下:借記“應收非稅收入”科目,貸記“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

    2.關于原未入賬的主權外債事項

    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各級政府財政存在未將主權外債納入總會計核算的,債務管理部門應對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主權外債本金、利息進行梳理,并將相關資料提供總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1)屬于本級政府承擔債務本金部分,借記“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借入款項/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應付本金”科目。

    (2)屬于本級政府承擔債務利息部分,借記“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應付主權外債利息/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應付利息”科目。

    (3)屬于本級政府享有的主權外債債權部分,借記“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累計盈余—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余”科目。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原制度結余科目與新制度預算結余科目對應。

    新制度設置了“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結轉結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科目,與原制度“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結轉結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結轉結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二)原制度“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預算周轉金”科目與新制度預算結余科目對應。

    新制度設置了“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預算周轉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三)原制度結轉結余科目及相關資產(chǎn)負債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1.原制度“在途款”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在途款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在途款”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在途款資金結存”科目借方。

    2.原制度“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余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余結存”科目貸方。

    3.原制度“與上級往來”、“與下級往來”科目金額與新制度“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與下級往來”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科目借方,“與上級往來”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科目貸方。

    4.原制度“預撥經(jīng)費”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中“預撥經(jīng)費”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借方。

    5.原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對“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加以分析,屬于收回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的部分轉入“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貸方。

    6.原制度“待發(fā)國債”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待發(fā)國債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待發(fā)國債”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資金結存—待發(fā)國債結存”科目借方。

    7.原制度“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專戶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分別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專戶資金結存” 科目借方。

    8.原制度結轉結余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庫款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原賬“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結轉結余”、“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預算周轉金”科目貸方余額,減去“資金結存—在途款資金結存”、“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余結存” 、“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資金結存—待發(fā)國債結存”、“資金結存—專戶資金結存”科目后的余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庫款資金結存”科目借方。

    以上轉賬完成后,新賬“資金結存”科目借方余額與“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結轉結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預算周轉金”科目貸方余額的合計數(shù)相等。

    (四)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總會計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23年1月1日起,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四、財務會計報表與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23年1月1日資產(chǎn)負債表

    總會計應當根據(jù)2023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3年1月1日資產(chǎn)負債表(僅要求填報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23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編制2022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22年度收入費用表、現(xiàn)金流量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shù)。

     五、其他事項

    (一)省級以下各級政府財政“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科目和“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余結存”科目余額要逐漸消化為零,以后年度這兩個科目不得有新增發(fā)生額。

    (二)2023年1月1日后執(zhí)行新制度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發(fā)布人:利安達 發(fā)布時間:2022-12-30 閱讀: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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